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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
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10〕51号
2010-11-01
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20-769415效力状态: 有效
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: 2010年07月05日
标 题: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
发文字号:桂财税〔2010〕51号发布日期: 2010年11月01日
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10〕51号

各市、县(市)财政局,国家税务局:

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0〕57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二○一○年七月五日

文件下载:

桂财税〔2010〕51号转发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~1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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